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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完善和落實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
9月7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完善和落實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實施意見》,全文如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幹意見》(中辦發〔2016〕50號)精神,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結合河北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改進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
(一)改進直接費用支出管理。簡化預算編制科目,合並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科目,由科研人員結合科研活動實際需要編制預算並按規定統籌安排使用,其中不超過直接費用10%的,不需要提供預算測算車隊監控系統依據。下放預算調劑權限,項目經費預算總額不變,直接費用中的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及其他支出由項目承擔單位自行調劑。專傢咨詢費標準由項目承擔單位自行確定,參照國傢規定執行,最高不超過參照國傢規定標準的125%。調整勞務費開支范圍,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均可開支勞務費,將項目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勞務費預算不設比例限制,由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據實編制。(省財政廳、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
(二)改進間接費用使用管理。間接費用用於補償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實施所發生的間接成本和績效支出,由項目主管部門直接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提高間接費用比重,按照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的一定比例核定,與項目承擔單位信用等級掛鉤,其中:100萬元以下的部分為20%,100萬元至300萬元的部分為15%,3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13%。加大對科研人員的激勵力度,取消績效支出比例限制。項目承擔單位在統籌安排間接費用時,要處理好合理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系,績效支出安排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鉤。(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
(三)改進資金撥付和留用處理。實行部門預算批復前項目資金預撥制度,保證科研任務順利實施。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預算支出可全部實行授權支付。推行科研項目資金使用公務卡結算,按照省財政廳、省科技廳《關於省級財政科研項目使用公務卡結算有關事項的通知》(冀財庫〔2016〕30號)規定執行。改進結轉結餘資金留用處理方式,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餘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驗收後,結餘資金按規定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在2年內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後未使用完的,按規定收回。(省財政廳、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
(四)自主規范管理橫向經費。項目承擔單位以市場委托方式取得的橫向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約定管理使用。(項目承擔單位負責)
二、下放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差旅會議管理權限
(一)下放教學科研人員差旅費管理權。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可根據教學、科研、管理工作實際需要,按照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研究制定差旅費管理辦法,合理確定教學科研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和住宿費標準。對難以取得住宿費發票的,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並按規定標準發放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負責)
(二)下放業務性會議經費管理權。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因教學、科研需要舉辦的業務性會議(學術會議、研討會、評審會、座談會、答辯會等),會議次數、天數、人數以及會議費開支范圍、標準等,由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會議代表參加會議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原則上按差旅費管理規定由所在單位報銷;因工作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傢、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會議,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由主辦單位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報銷。(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負責)
三、完善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和基本建設項目管理
(一)完善科研儀器設備政府采購管理。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購科研儀器設備,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傢。科研儀器設備政府采購預算執行過程中,在政府采購預算總額不變的情況下,如采購需求發生變化,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可根據需要自行調整政府采購預算需求內容,同時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對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采購進口儀器設備實行備案制管理。繼續落實進口科研教學用品免稅政策。(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石傢莊海關、省屬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負責)
(二)完善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擴大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權限,對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資金、不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實行核準制,由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自主決策,報主管部門備案。省發展改革委和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設項目的指導和監督檢查。簡化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基本gps車隊管理建設項目審批程序,對列入政府或主管部門規劃且建設規模和投資明確的建設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簡化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設項目城鄉規劃、用地以及環評、能評等審批手續,縮短審批周期。(省發展改革委、省屬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門負責)
四、強化項目承擔單位法送貨路線規劃人責任
(一)加強內控機制建設。項目承擔單位要認真落實國傢和省有關政策規定,按照權責一致的要求,強化自我約束和自我規范,確保接得住、管得好。制定內部管理辦法,落實項目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使用、勞務費分配管理、結餘資金使用等管理權限;加強預算審核把關,規范財務支出行為,完善內部風險防控機制,強化資金使用績效評價,保障資金使用安全規范有效;制定符合科研實際需要的內部報銷規定,切實解決野外考察、心理測試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財政性票據,以及邀請外國專傢來華參加學術交流發生費用等的報銷問題。2016年底前,項目承擔單位要制定或修訂科研項目資金內部管理辦法和報銷規定;以後年度承擔科研項目的單位要於當年制定出臺相關管理辦法和規定。2016年10月1日前,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要制定出臺差旅費、會議費內部管理辦法。(項目承擔單位、省屬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負責)
(二)創新管理服務方式。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經費支出、財務決算和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項目層面聘用的財務助理,所需費用可通過勞務費安排解決;單位統一聘用的財務助理,所需費用可通過科研項目間接費用、單位日常運轉經費等渠道安排解決。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單位內部科研、財務部門和項目負責人共享的信息平臺,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實行內部公開制度,主動公開項目預算、預算調劑、資金使用(重點是間接費用、外撥資金、結餘資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況。(項目承擔單位負責)
五、落實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職責
(一)加強制度建設。項目主管部門要完善預算編制指南,指導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科學合理編制項目預算;制定預算評估評審工作細則,優化評估程序和方法,規范評估行為,建立健全與項目申請者及時溝通反饋機制;制定財務驗收工作細則,規范委托中介機構開展的財務檢查。2016年底前,項目主管部門要制定出臺相關實施細則。(項目主管部門負責)
(二)加強統籌協調。省科技廳、項目主管部門、省財政廳要加強對科研項目資金監督的制度規范、年度計劃、結果運用等的統籌協調,建立職責明確、分工負責的協同工作機制。省科技廳、項目主管部門要加快清理規范委托中介機構對科研項目開展的各種檢查評審,加強對前期已經開展相關檢查結果的使用,推進檢查結果共享,減少檢查數量,改進檢查方式,避免重復檢查、多頭檢查、過度檢查。(省科技廳、項目主管部門、省財政廳負責)
(三)加強工作督查。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要適時組織開展對項目承擔單位科研項目資金等管理權限落實、內部管理辦法制定、創新服務方式、內控機制建設、相關事項內部公開等情況的督查,對督查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通報,並將督查結果納入信用管理,與間接費用核定、結餘資金留用等掛鉤。審計機關要依法開展對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和財政資金的審計監督。項目主管部門要督促指導所屬單位完善內部管理,確保相關政策規定落到實處。(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審計廳、項目主管部門負責)
各市縣要參照本意見精神,結合實際,加快推進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改革等各項工作。
9月7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完善和落實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實施意見》,全文如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幹意見》(中辦發〔2016〕50號)精神,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結合河北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改進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
(一)改進直接費用支出管理。簡化預算編制科目,合並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科目,由科研人員結合科研活動實際需要編制預算並按規定統籌安排使用,其中不超過直接費用10%的,不需要提供預算測算車隊監控系統依據。下放預算調劑權限,項目經費預算總額不變,直接費用中的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及其他支出由項目承擔單位自行調劑。專傢咨詢費標準由項目承擔單位自行確定,參照國傢規定執行,最高不超過參照國傢規定標準的125%。調整勞務費開支范圍,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均可開支勞務費,將項目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勞務費預算不設比例限制,由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據實編制。(省財政廳、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
(二)改進間接費用使用管理。間接費用用於補償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實施所發生的間接成本和績效支出,由項目主管部門直接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提高間接費用比重,按照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的一定比例核定,與項目承擔單位信用等級掛鉤,其中:100萬元以下的部分為20%,100萬元至300萬元的部分為15%,3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13%。加大對科研人員的激勵力度,取消績效支出比例限制。項目承擔單位在統籌安排間接費用時,要處理好合理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系,績效支出安排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鉤。(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
(三)改進資金撥付和留用處理。實行部門預算批復前項目資金預撥制度,保證科研任務順利實施。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預算支出可全部實行授權支付。推行科研項目資金使用公務卡結算,按照省財政廳、省科技廳《關於省級財政科研項目使用公務卡結算有關事項的通知》(冀財庫〔2016〕30號)規定執行。改進結轉結餘資金留用處理方式,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餘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驗收後,結餘資金按規定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在2年內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後未使用完的,按規定收回。(省財政廳、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
(四)自主規范管理橫向經費。項目承擔單位以市場委托方式取得的橫向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約定管理使用。(項目承擔單位負責)
二、下放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差旅會議管理權限
(一)下放教學科研人員差旅費管理權。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可根據教學、科研、管理工作實際需要,按照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研究制定差旅費管理辦法,合理確定教學科研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和住宿費標準。對難以取得住宿費發票的,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並按規定標準發放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負責)
(二)下放業務性會議經費管理權。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因教學、科研需要舉辦的業務性會議(學術會議、研討會、評審會、座談會、答辯會等),會議次數、天數、人數以及會議費開支范圍、標準等,由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會議代表參加會議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原則上按差旅費管理規定由所在單位報銷;因工作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傢、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會議,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由主辦單位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報銷。(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負責)
三、完善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和基本建設項目管理
(一)完善科研儀器設備政府采購管理。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購科研儀器設備,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傢。科研儀器設備政府采購預算執行過程中,在政府采購預算總額不變的情況下,如采購需求發生變化,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可根據需要自行調整政府采購預算需求內容,同時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對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采購進口儀器設備實行備案制管理。繼續落實進口科研教學用品免稅政策。(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石傢莊海關、省屬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負責)
(二)完善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擴大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權限,對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資金、不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實行核準制,由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自主決策,報主管部門備案。省發展改革委和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設項目的指導和監督檢查。簡化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基本gps車隊管理建設項目審批程序,對列入政府或主管部門規劃且建設規模和投資明確的建設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簡化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設項目城鄉規劃、用地以及環評、能評等審批手續,縮短審批周期。(省發展改革委、省屬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門負責)
四、強化項目承擔單位法送貨路線規劃人責任
(一)加強內控機制建設。項目承擔單位要認真落實國傢和省有關政策規定,按照權責一致的要求,強化自我約束和自我規范,確保接得住、管得好。制定內部管理辦法,落實項目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使用、勞務費分配管理、結餘資金使用等管理權限;加強預算審核把關,規范財務支出行為,完善內部風險防控機制,強化資金使用績效評價,保障資金使用安全規范有效;制定符合科研實際需要的內部報銷規定,切實解決野外考察、心理測試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財政性票據,以及邀請外國專傢來華參加學術交流發生費用等的報銷問題。2016年底前,項目承擔單位要制定或修訂科研項目資金內部管理辦法和報銷規定;以後年度承擔科研項目的單位要於當年制定出臺相關管理辦法和規定。2016年10月1日前,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要制定出臺差旅費、會議費內部管理辦法。(項目承擔單位、省屬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負責)
(二)創新管理服務方式。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經費支出、財務決算和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項目層面聘用的財務助理,所需費用可通過勞務費安排解決;單位統一聘用的財務助理,所需費用可通過科研項目間接費用、單位日常運轉經費等渠道安排解決。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單位內部科研、財務部門和項目負責人共享的信息平臺,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實行內部公開制度,主動公開項目預算、預算調劑、資金使用(重點是間接費用、外撥資金、結餘資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況。(項目承擔單位負責)
五、落實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職責
(一)加強制度建設。項目主管部門要完善預算編制指南,指導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科學合理編制項目預算;制定預算評估評審工作細則,優化評估程序和方法,規范評估行為,建立健全與項目申請者及時溝通反饋機制;制定財務驗收工作細則,規范委托中介機構開展的財務檢查。2016年底前,項目主管部門要制定出臺相關實施細則。(項目主管部門負責)
(二)加強統籌協調。省科技廳、項目主管部門、省財政廳要加強對科研項目資金監督的制度規范、年度計劃、結果運用等的統籌協調,建立職責明確、分工負責的協同工作機制。省科技廳、項目主管部門要加快清理規范委托中介機構對科研項目開展的各種檢查評審,加強對前期已經開展相關檢查結果的使用,推進檢查結果共享,減少檢查數量,改進檢查方式,避免重復檢查、多頭檢查、過度檢查。(省科技廳、項目主管部門、省財政廳負責)
(三)加強工作督查。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要適時組織開展對項目承擔單位科研項目資金等管理權限落實、內部管理辦法制定、創新服務方式、內控機制建設、相關事項內部公開等情況的督查,對督查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通報,並將督查結果納入信用管理,與間接費用核定、結餘資金留用等掛鉤。審計機關要依法開展對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和財政資金的審計監督。項目主管部門要督促指導所屬單位完善內部管理,確保相關政策規定落到實處。(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審計廳、項目主管部門負責)
各市縣要參照本意見精神,結合實際,加快推進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改革等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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